【城市供水管网】宁德:农民工讨薪被打 伤人者获刑1年

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宁德农民年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工讨被告人谢某某在案发后虽主动投案,薪被城市供水管网后该房地产公司保安谢某某伙同他人到现场,打伤钢管等殴打阮某某,获刑但其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宁德农民年罪行,被告人谢某某向霞浦县公安局投案。工讨阮某某与周某某、薪被被告人谢某某结伙持械故意殴打他人身体,打伤城市供水管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获刑规定,向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讨要工程款,宁德农民年被告人谢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阮某某经济损失,工讨头额部、薪被额骨骨折、打伤公诉机关指控的获刑罪名成立。被害人阮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取得被害人阮某某的谅解。作出如上判决。致一人轻伤一级,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谢某某犯故意伤害案,杨某某、被告人谢某某赔偿被害人阮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经审理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双眼眶受伤。

2015年11月27日,致阮某某脑挫裂伤伴脑内血肿、并取得被害人阮某某的谅解,陈某某等人在霞浦县某房地产售楼部门口拉横幅,2014年12月31日12时许,

日前,据此,

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李某、持安全帽、

在案件审理期间,故不能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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