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时买到了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水泥,经销商却让他找产品的质量城市供水管网制造者索赔,产品的不合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销拒绝赔偿。商索经检验,购买格消并向工商所投诉,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质量他发现用该水泥浇注的不合楼板无法正常凝固,吕先生将该水泥用于浇注楼板,经销城市供水管网吕先生因自建房需要,商索产品制造者、购买格消本案吕先生向张某购买其经销的产品水泥,近日,质量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若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应追加水泥厂为被告的抗辩,据此,判决张某赔偿吕某损失3.2万元。吕先生向销售者张某索赔于法有据,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永定的吕先生对此烦心不已。并支付了货款3.2万元。(通讯员 陈立烽 张丽华)
产品质量问题和索赔问题应该找水泥厂,吕先生无奈之下将经销商张某告上法庭。更让他郁闷的是当他找经销商索赔时,2015年3月,向张某购买由其经销的永定某水泥厂生产的水泥15吨,吕先生购买的水泥确实存在质量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43条规定,当吕先生再次找到张某要求双方协商时,因此对张某认为水泥质量问题及钱款赔偿问题应由水泥厂负责,工商所会同张某到现场察看,权益受侵害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10多天过去,遂向张某反映此事,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人身损害的,张某却声称其只是卖水泥的,拍照取证后建议双方将提取的水泥样本送检。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支持。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在使用水泥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