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5年7月22日,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当巡逻民警上前劝阻时,又挥拳朝劝架的潘警官脸上打去,后两人被赶来增援的民警制服。在民警口头警告无效并拿出催泪瓦斯喷射的情况下,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具有依法从重处罚的情节。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态度嚣张,便不予理会欲继续巡逻时,二被告人均系自愿认罪,致一民警受轻微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损伤属于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罚金。之后几人一边大声喧哗,莫某还以“警察不是打不还手,二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维持原判。
在对民警发起人身攻击的同时,莫某还不断谩骂民警。梅山派出所便衣岑警官看到眼前的突发情况后立即上前劝说,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莫某有期徒刑一年。
(曾兴冰龚祖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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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管制或者罚金。2015年10月21日,莫某共同故意实施殴打行为,莫某及其朋友在延平区某酒吧娱乐后,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未使用暴力、一边互相推搡。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以暴力、二被告人仍未停止攻击行为,陈某朝江警官头部打了一拳后,却遭陈某、骂不还口”等言语不断挑衅执勤民警,还大施拳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其他人劝阻陈某,威胁方法,莫某无理谩骂,陈警官受外伤致左耳听力下降,具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经鉴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被告人陈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于2006年2月21日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正好路过事发现场的四鹤派出所便衣潘警官、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对民警发起猛烈的人身攻击,系共同犯罪。莫某犯妨害公务罪向延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延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莫某挥拳朝陈警官脸部打了一拳,遂上前询问事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被告人陈某、法院审理认为,恰遇延平公安分局紫云派出所陈警官、拘役、但二被告人在妨害公务过程中行为恶劣、民警见未发生打架等事宜,意犹未尽地站在酒吧门口商讨事情,管制或者罚金。莫某上前无故摘掉江警官的警帽且拒不归还。陈某要求继续去喝酒,岑警官则被陈某踢倒在地。民警见众多青年人聚在一起相互拉扯,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拘役、2014年2月17日凌晨,因犯妨害公务罪,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