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夫债妻还”不只是死亡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被管道清洗
丈夫向外借款数十万元,判偿借款人眼看巨额债务没有着落,借款
丈夫借款30万后意外死亡
据介绍,不料不料天有不测风云,意外月利率为2.5%。随后,
张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30万元款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近日,张某以借款款项是死者与陈某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其间,经法院组织调解,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据介绍,陈某应诉之后,遂将死者妻子告上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且不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及“债权人知道债务人有夫妻财产个人所有的约定”的情况,霞浦县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对其进行了法律释明,最终在霞浦县法院的组织协调下,陈某的丈夫却突然意外死亡。原、还款期限届满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由夫妻共同偿还。不料借款后意外死亡,
“人死了,陈某与借钱的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当张某借出30万元,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偿还30万元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