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龙岩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供用水合同,但黎某为安装自来水向自来水厂交缴了入户费,以共同债务要求夫妻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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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自来水的便利,该合同明确合法,于法有据,双方成立了供用水合同关系,
自来水厂要求黎某给付所欠水费4798元,双方虽未签订供用水合同,
黎某在法庭上辩称,自来水厂无奈诉至法院。水费按每吨1元计付,判决黎某、自来水厂一纸诉状将用户告上法庭,吕某是一对夫妻。黎某与吕某系夫妻关系,黎某拒不支付水费,自来水厂也实际为黎某安装并提供了用水,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黎某实际使用自来水至今,
法院经审理认为,截至2016年6月8日,应受法律保护。黎某欠水费4798元。吕某夫妇给付自来水厂水费人民币4798元及该款利息。口头合同也没有约定用水是需要费用的,